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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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省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省“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建设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燃油税资金,指省级财政从中央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用于航道、农村公路及场站建设等资金)、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以下简称省级预算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等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事权。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和省级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市以下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和纳入省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分类支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用项目法支出的,按部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出的,省级确定的补助标准不超过同技术等级公路项目车购税补助标准。

    (四)注重绩效。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五)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十四五”期间,政策到期后,及时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交通运输部车购税政策变化研究制定下一阶段政策。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分配以项目法分配为主,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二)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三)综合交通运输支出;

    (四)重要水运支出;

    (五)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六)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

    (七)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根据交通运输部项目库及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安排用于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的中央车购税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未享受车购税补助政策且符合省“十四五”规划要求的省会到市、市到辖区县、长三角运输通道的普通国省道一级公路项目,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其它普通国道项目,按技术等级与普通省道执行同一标准,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资金。

    第七条 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省级根据各市普通省道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安排用于普通省道建设的部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省级预算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第八条 农村公路支出,是指省级根据各市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属于农村公路重要附属设施的县级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任务及完成情况,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部车购税“以奖代补”资金、省级预算及燃油税资金,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及全国“四好农村路”、“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奖补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综合交通运输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安徽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规划要求的、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支出,主要包括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综合客运枢纽及普通客运站(一、二级站)建设等相关支出。

    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补助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给予支持。

    综合客运枢纽支出以中央专项资金为主,省级补助按相关政策执行。

    普通客运站(一、二级站)是指对符合省“十四五”规划要求的综合客运枢纽项目以外的普通客运站项目建设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根据省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重要内河水运支出,是指用于高等级航道及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需要的其他航道建设等,纳入规划、有助于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的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是指为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启动国家及省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国家及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等相关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害等级分档支持,恢复重建、国家及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支出,按照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要求,用于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支出,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

    以上各类补助标准按照《车购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级有关政策执行,具体见附件。

    第三章 项目及计划管理、资金审核及下达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五年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建立省级项目库,同时将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划要求的项目同步申报纳入交通运输部项目库。

    (一)纳入部“十四五”规划项目库的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综合客运枢纽、公路相关设施类项目、水运、交通运输智能化信息化项目,每年各有关单位对部库内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资金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组织开展中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纳入省“十四五”规划项目库的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项目,每年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车购税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按照部“以奖代补”政策的相关要求执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满足考核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对各地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财政厅重点对各地财政投入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全省“十四五”规划目标及相关要求,组织编制交通运输部和全省年度建设计划,审核并下达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计划。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已纳入项目库并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全省交通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作为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其中普通省道及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对照“十四五”规划目标,尽早谋划。每年 6 月底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目标任务,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依据全省五年规划目标任务,结合各地上报情况,提出全省下一年度目标任务,7 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每年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全省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各类建设计划、年度省级资金总额(含交通运输部预拨“以奖代补”资金、燃油税资金、省级预算资金),提出各地年度资金预拨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下达。剩余资金待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以奖代补”清算资金下达后,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各地计划年度建设、养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财政厅结合各地财政投入情况,经会商后提出安排意见并下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事项。综合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集疏运体系等,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订的竞争性评审实施方案,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财政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设置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以细化、量化的指标予以描述并按要求提交。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项目评审评估、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补助资金项目和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补助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运输补助资金项目和资金的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交通运输补助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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